医保指南
Medical Insurance Guide
定点医院就医:
※门诊:参保人员本人持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在任意一所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窗口挂号后就医,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用现金结算。
※住院:在定点医院住院,需预先交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承担比例部分(见下表),并将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交定点医院审核。如出现身份证与卡名字不符时,参保人员应到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修改正确(同音不同字除外)。起付标准每次住院递减15%,1年内最多不得超过2次。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超出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所住医院等级支付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个人自付金额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金额,由医院与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进行结算。办理出院结算需持患者本人医保卡/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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